
此前,笔者写了一篇拙文谈了谈监察机关强制到案措施适用相关问题,有几千的阅读量,同时引来了部分新读者的关注,这让笔者觉得惊喜又恐慌。一则是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自己的文章得到分享是一件幸事,说明得到了些许人的认同。二则是担心自己的业务水平一般倍顺网,很难出有见解、有观点的文章以飨读者。既然已经走了通过微信公众号分享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的道路,那也只能硬着头皮往前冲了。下面,继续分析《监察法》新增的4项强制措施。这一次,从《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管护措施的法律文本角度,谈谈监察机关管护措施适用情形及部分细节问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第八节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条详细规定了管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被留置人员,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措施。
解读:《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管护措施的适用情形。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提出问题一:管护措施适用主体?
解读:《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管护措施主体包括: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公职人员);2.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提出问题二:监察机关适用管护措施前是否必须立案?
解读:仔细看法律条文,《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在初核阶段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措施,函询是较初核更为平和轻微的处置方式,所以在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存在未立案的情形,显然立法者将该情形考虑进去了。考虑到办案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倍顺网,为了应对突发问题,降低安全风险,保证办案安全,所以监察机关未立案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管护措施。同时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若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进行研判,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一般情形下是立案的,否则就与适用管护措施前置条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相矛盾)。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取管护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管护人员宣布《管护决定书》,告知被管护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管护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管护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解读:管护措施的程序要求之一。宣布《管护决定书》是让被管护人员知晓已被监察机关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并清晰自身权利义务,保障被管护人员的知情权的同时,便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解读:管护措施的时限要求及场所要求。主要目的是保障办案安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管护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管护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管护通知书》上签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因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解读:管护措施的程序、时限要求之一。1.通知被管护人员的家属和单位倍顺网,是法治社会监察机关程序公开化的体现,避免家属恐慌以及可以让家属有充分时间和条件行使法律权利保障被管护人员的合法权益。2.有碍调查的情形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即出现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实质风险。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都会通知,因为24小时之内未通知到位需要承担程序违法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管护人员进行谈话、讯问。
解读:管护措施的程序、时限要求之一。1.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管护人员可以进行谈话。2.对被管护人员进行讯问,监察机关必须要立案之后进行,且案由为“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管护时间不得超过七日,自向被管护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因案情复杂、疑难,在七日以内无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延长管护时间的,应当在管护期满前向被管护人员宣布延长管护时间的决定,要求其在《延长管护时间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管护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延长管护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解读:管护时限要求及延长管护的条件。1.管护时间不得超过七日,自向被管护人员宣布之日起算。2.因案情复杂、疑难,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因管护措施本身就是临时性、紧急性的强制措施,案件查办需要成本,案情复杂、疑难的情况下,7日收集巩固证据存在压力,延长管护时间一日至三日综合考虑了办案效率和权利保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被管护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管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管护期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予以解除。
解除管护措施的,调查人员应当向被管护人员宣布解除管护措施的决定,由其在《解除管护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向被管护人员宣布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决定,由其在《变更管护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管护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解除管护措施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申请人。调查人员应当与交接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其在《解除管护通知书》或者《变更管护通知书》上签名。无法通知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不得因办理交接手续延迟解除或者变更管护措施。
解读:管护措施期满,解除管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的规定。其中需要注意,1.解除管护措施,制发《解除管护决定书》;2.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制发《变更管护决定书》。也就是说,变更管护措施为责令候查措施,不需要画蛇添足制发《解除管护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条 在管护期满前,将管护措施变更为留置措施的,按照本条例关于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执行。
解读:管护期满,符合留置条件的可以转为留置。
提出问题一:管护转为留置,是否需要《解除管护决定书》或者《变更管护决定书》?
解读:不需要《解除管护决定书》或者《变更管护决定书》。因为留置是比管护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从管护到留置,只需要向被管护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从宣布留置之日起,被管护人员自动变为被留置人员。一般而言,从较重的强制措施变更为较轻的强制措施,才会宣布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声明的是,笔者的解读只是交流探讨倍顺网,个人见解、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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