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文商期货配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同一违法行为就比较重要了。如果符合牵连关系,可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反之,则需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对“牵连关系”和“吸收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吸收原则源于《刑法》的重罪刑吸收轻罪刑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的分别定罪判刑,只执行其中最重的刑罚,即重刑吸收轻刑,对轻刑便不再执行。“牵连关系”是指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其违法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符合其他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违法形态。
处罚实施机关在确认是否具有牵连关系时,要结合个案的属性,按照牵连关系的以下4个构成要件认真分析研判,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第一,行为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可以将数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结果;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第二,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独立的违法行为。第三,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第四,数个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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